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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该怎么样供应

   日期:2025-02-10     来源:www.ncsiusa.com    浏览:432    评论:0    
核心提示:市场上有不同类型的房源待售,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政府对此类房源在售卖过程中给予了政策约束,不相同种类型及年限的经济适用房,有着不一样的上市要求有哪些和供应方法。1、经济适用房分类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类:一类经济适用房:面向社会公开发...

市场上有不同类型的房源待售,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政府对此类房源在售卖过程中给予了政策约束,不相同种类型及年限的经济适用房,有着不一样的上市要求有哪些和供应方法。

1、经济适用房分类

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大家平时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其实是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依据国家计划安排的一类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能出租或出借与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类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子,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子。

2、经济适用房上市要求有哪些及供应方法

1. 一类经济适用房

一般来讲,在讨论一类经济适用房上市要求有哪些和供应方法时,会以是不是“满五年”为界定标准。

“满5年”计算标准:以已购房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子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起始点,建议选择更早的时间点即获得契税完税证明时间。

(1)满5年

此种状况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买卖,但部分城区需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舍弃优先回购证明。

房子供应步骤与普通住宅供应步骤一致,可以按市场价供应。不过在过户阶段,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和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10%的综合地价款;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满5年卖方应按原购房价格和网签价格价差×70%补交综合地价款。

举例:一套2010年以150万购入的经济适用房,2016年业主以500万的网签价供应,那样他需要缴纳245万综合地价款。

综合地价款的计算办法是:(500万-150万)*70%=245万

(2)未满5年

在供应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时,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房子只能售卖给两种主体。

第一种是按房子原价供应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用户须办理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第二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原价回购。

1)按原价供应给符合条件家庭的买卖步骤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法确定购房人。购房人舍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c.购房人查验房子和有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交易双方信息,出具有关证明。

d.交易双方持购房合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其他有关材料,向区县房子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子转移登记手续。房子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子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买卖步骤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询,知道房子情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成本。

c.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子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房子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提示:

(1)无论是一类经济适用房还是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经买卖房子性质就变为产品房。

(2)按市场价格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可以第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3)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供应的购房家庭,如第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根据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2.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受年限影响,有房地产证就能上市供应。房子供应步骤与普通住宅供应步骤一致,可以按市场价供应。二类经济适用房供应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标签: 卖房 准备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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